港視覆核發牌 行會上訴得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4/07 0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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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電視(01137)早前就不獲發免費電視牌照申司法覆核獲判勝訴,行會須重新考慮,行會不服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。法官指行會以循序漸進方式發牌不代表就發牌數目設上限,並以亞視為例,指行業惡性競爭不可輕視。港視發言人對裁決表示失望,並將諮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上訴。

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,政府歡迎法庭裁決及小心研究,並在未來繼續落實既定廣播政策,為市民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。

高院早前裁定行會就發牌數目設上限的做法有違《廣播條例》,故判港視勝訴,並將有關發牌決定發還行會審議,行會不服提出上訴。上訴庭昨於判詞中指,政府於90年代宣布由於科技進步,故鼓勵香港有更多免費電視台,歡迎競爭,但上訴庭認為歡迎競爭並不等於不設上限,更不相信當局會把自己處於如此欠缺乏彈性的位置。

法官解釋,行會審議決策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公眾利益,否則即屬違法,當政策與法規互相牴觸時,法規必應先行。而免費電視市場的可持續性正是當中重要考慮因素,而歡迎競爭與對割喉式競爭視而不見是兩碼子的事,一個免費電視台的結束有異於一間時裝店或電器店的倒閉,會對社會大眾造成影響。

法官又以最近亞視停播為例,指公眾最近才目睹一個歷史悠久的電視台結束,事件於社會引起一陣漣漪,反映免費電視市場的惡性競爭絕不能輕視。法官亦不相信當初訂立《廣播條例》時,當局會為了「不設上限」如此模糊的說法,而使行會處於無法阻止行業過度飽和的位置。

法官認為,行會以循序漸進方式發牌,與不設上限的政策方針並無衝突,現時行會3揀2的決定,背後有合理的公眾利益理據所支持,故不屬於「人為」設限。法官又不同意行會做法偏離政府銳意將香港發展為廣播樞紐的原意,只是如何及何時開放免費電視市場是政府的決定,方式亦應按情況而定。

至於原審法官早前裁定行會做法有違港視的合理期望,上訴庭則認為港視的期望是源於他們誤解政府政策所致,故不存在任何合理期望。基於原審法官處理港視上述兩項理據時有誤,上訴庭裁定行會上訴得直,兼獲訟費。

港視表示考慮上訴,若港視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,須先申請上訴許可或證明書,若不獲批准,案件便完結。若港視獲上訴至終院,一但上訴得直,行會或須就其發牌作重新考慮,終極敗訴則代表本案告一段落。

首席法官:張舉能;法官:鮑晏明、潘兆初;案件編號:CACV111/15。